安徽通力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通力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华安盛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03财保167号
申请人:安徽通力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中州世纪广场1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96806。
法定代表人:江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俊,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超,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南市华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爱佳综合楼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54460424X。
法定代表人:郑玮,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通力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淮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91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南市华安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户名:淮南市华安盛置业有限公司,账号:20×××18,开户行: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安徽通力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投保人:安徽通力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额:人民币910000元,保单号:6663830181820210000044)提供担保。2021年8月23日,淮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南市华安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18中的银行存款9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通力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峰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