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二初字第00031号
原告:安徽通力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男,总经理。
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计群,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通力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