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成都中车电机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石木路**div>
法定代表人:项永。
原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车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未预交,本院不再向其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