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车电机有限公司

成都中车电机有限公司、河南东啟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2民初4845号
申请人:成都中车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中市新都区石板滩镇石木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96591651C。
法定代表人:项永,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辑,男,汉族,1983年12月30日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公司驱动系统项目部经理,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东啟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经二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MA44BL929M。
法定代表人:*群山,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世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申请人成都中车电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东啟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中车电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东啟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中车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东啟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