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中车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石木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项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翔嵛,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芳,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美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中段72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正。
成都中车电机有限公司与四川美森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民终4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四川美森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中车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521439.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志洪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 蕾
书 记 员 尚婉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