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流民初字第9918号之一
原告成都南车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北路31号513、515室。
法定代表人晋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芳,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美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中段72号。
法定代表人**正,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南车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美森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向原告成都南车电机有限公司发出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原告成都南车电机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508元,由原告成都南车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蒲迎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