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10654号
原告:广东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17294X。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秀芳,广东臻于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公共卫生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028A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愉,女,系被告的员工。
原告广东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公共卫生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审理方式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秀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至12的物业管理费共1721067.25元(分别7月290091.5元;8月294253元;9月284727.50元;10月283338.25元;11月284217.50元;12月284439.5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1月1日签订了《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31日。服务期限届满后,原告继续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2020年12月,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书的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经双方对账后,被告确认拖欠原告2020年7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费共1721067.25元,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求。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合同书复印件1份、佛山市×××××××××海分中心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1份、费用明细复印件2张、2020年9月物业公司管理费支付明细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了被告服务合同,双方签订了案涉合同并约定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原告实际提供服务至2020年12月,经过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2020年7月-12月的服务费。
被告辩称:我方确实拖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原告所起诉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尚欠2020年7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721067.25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被告应当予以清偿。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但应给予必要的付款时间,由于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未及时付款,故本院酌定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支付银行利息予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公共卫生医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东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7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721067.25元及利息(以1721067.25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44.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符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