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13470号
原告:***,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如意楼7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406。
被告:广东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幼儿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17294X。
法定代表人:杨世玉,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鹏,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系被告的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曾于2019年5月28日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5月29日,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不字[2019]28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决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佛南劳人仲不字[2019]28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原告的工作情况:原告于2016年11月入职被告处,从事文明劝导员工作,每月休息4天,工资为2100元/月。双方没有约定年休假。
4.合同签订情况。2016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担任相关劳务工作,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由所在分部安排,按日或按月支付劳务报酬,支付金额为每日52元(税前)。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并不需要向对方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5.合同解除情况。原告在一份《辞职申请表》上签字,该表显示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离职日期为2019年5月7日。
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
(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3.照片。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均无异议。
(二)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辞职申请书;2.劳务合同。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中姓名栏及“申请辞职人签名”处的签名予以确认,但签名时辞职申请表的其他文字内容及日期均为空白,除了原告签名外的内容均是被告自行添加的。证据2中第1页乙方(劳务者)的个人信息及第2页落款处的乙方签名均为原告本人的签字,但合同期限是被告事后添加或修改的,且劳务合同被告没有给原告一份留存,合同上陈述员工已知悉员工手册,但实际上原告未看过员工手册,被告也没有提前告知原告解除劳务关系,且原告的实际工作内容、工作强度与合同约定的不符。
以下是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本院分析如下:原告于2016年11月入职被告处时已年满50周岁,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因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由于原告与被告系劳务合同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亦未约定解除劳务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年休假工资事宜,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松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