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2民初20698号 原告:***,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广东粤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文明路中心幼儿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洁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洁诚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45867元【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135元[6015元/月×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120元[6015元/月×8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2030元[6015元/月×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6065元(6015元/月,计算1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50元/天,计22天)、护理费4097元(5587元/30天×22天)、鉴定费320元】。事实与理由:***于2021年4月1日入职洁诚公司任环卫工人,双方约定计时工资制,工资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后因发生工伤事故无法继续工作于2022年9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3月4日凌晨3时46分左右,***上班驾驶环卫三轮车前往工作区域,途径中山市东凤镇东海二路“掌门”牛肉面店对开路面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送往中山市东凤人民医院治疗。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7月1日认定***构成工伤,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2年8月19日鉴定***工伤等级玖级,确认停工留薪期130天。事故发生后,***没有继续工作,洁诚公司停发工资。洁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参加社会保险,应当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洁诚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洁诚公司职员,但洁诚公司未为***参加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受聘后被洁诚公司派驻至该公司管理的中山市东凤镇东海四路片区从事环卫工作,洁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支付工资,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实发工资分别为3987元、4034元、4187元、4100元、4100元、4187元、4184元、3950元、3950元、2632元、2599元。 2022年3月4日凌晨3时46分左右,***上班驾驶环卫三轮车前往工作区域,途径中山市东凤镇东海二路“掌门”牛肉面店对开路面处时与***驾驶的粤T8××**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受伤。事故发生后,***被送往中山市东凤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22年3月26日(住院22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一人陪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7月1日作出编号[2022]19502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认定洁诚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中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编号[2022]111113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认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确认停工留薪期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7月15日。 ***受伤后未再回洁诚公司上班,并于2022年9月22日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会于10月9日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2】273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该会以***已到达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形成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现以工伤保险待遇为由于2022年11月28日诉至本院。 ***确认医疗费已由洁诚公司支付,洁诚公司另向其支付部分工伤待遇款项9588元并同意予以扣减。***另称其于2021年4月1日入职,受伤前月平均工资3931元,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的规定,工伤待遇计算基数应以广东省2021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6015元计算。 本院认为,本案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事故,虽然***已达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构成工伤,故***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洁诚公司未为***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洁诚公司应负担***全部工伤待遇赔偿。 ***受伤前月平均工资3931元/月,但前述金额低于广东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水平以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8310元/月×60%)即4986元/月核算***的前述工伤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洁诚公司应支付***护理费4097元[参照中山市2021年部分职位(工种)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中护理人员的月薪中位数5587元/月计算住院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50元/天,计算22天)、停工留薪期工资22104.6元(4986元/月÷30天×133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874元(4986元/月×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972元(4986元/月×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888元(4986元/月×8个月)、鉴定费320元,合计122355.6元。因***自认洁诚公司已付部分工伤待遇赔偿9588元,故洁诚公司现尚应支付***各项工伤待遇赔偿差额合计112767.60元。 洁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应自行负担,但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差额112767.60元(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洁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