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弘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财保386号
申请人:济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通发大道2222号。
法定代表人:怀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工业城中心街8号。
法定代表人:季向冲,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济南弘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弘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硕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济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