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恒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421民初2705号 原告:河南恒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伯党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0PJRY2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伯党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4QTM84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爱佳妇产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西环路与兴业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1421MJG60245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南恒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爱佳妇产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恒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民权爱佳妇产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恒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工程款 712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3572元(起诉后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为被告购买安装电力设备,工程总价款为1739456元,在2021年11月4日经双方对账,原告已支付1027456元,下欠712000元,双方对账后,各自在对账单上加盖了各自单位的公章,后经原告催账,被告一直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民权爱佳妇产医院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相关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河南恒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案外人民权鑫泉特种变压器厂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与被告民权爱佳妇产医院签订多份电力设备安装合同,为被告综合楼进行配电室、电缆等电力设备的施工与安装。2021年11月4日,原告河南恒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案外人民权鑫泉特种变压器厂与被告签署对账单一份,内容为:“河南恒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变更前为***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权鑫泉特种变压器厂,***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此三家公司与民权爱佳妇产医院签订的电力施工合同统一委托;***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处理一切欠款事务,我公司都予以承认,特此证明;三家公司合计合同金额:壹佰柒拾叁万玖仟肆佰伍拾陆元整(1739456.00元)。已付我公司:壹佰零贰万柒仟肆佰伍拾陆元整(1027456.00)下欠我公司:柒拾壹万贰仟元整(712000.00元)”。因被告未支付原告下余工程款712000元,原告起诉来院。 另查明,***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变更为河南恒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权鑫泉特种变压器厂将与民权爱佳妇产医院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款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原告河南恒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民权爱佳妇产医院进行电力设备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对账结算,双方加盖公章予以认可,应为有效协议。被告共欠原告1739456元,已支付1027456元,还下欠原告工程款712000元,被告应予支付。关于原告要求的与被告在2021年11月4日对账后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民权爱佳妇产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恒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1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恒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56元,减半收取5578元,由被告民权爱佳妇产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