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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6江苏某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5民初5646号
原告:江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MA1NM01W8M,住所地建湖县高作镇旭航小微创业园建县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青,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悦,该公司员工。
被告:**钱,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阳,系被告**钱姐夫。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江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海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 松
书 记 员 孙才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