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1212江苏丹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徐霞客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1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区谷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客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客镇璜塘环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国荣,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客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客镇璜塘环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洪伟,该镇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刀茅巷**iv>
法定代表人:朱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客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江阴市**客镇人民政府、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涛
审判员 朱 健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