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民终2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晖,浙江良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皖南医学院。
法定代表人:廖圣宝,该院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皖南医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3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对于涉案工程一期土建工程部分的施工范围以及可主张的工程款范围,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3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1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钱 晨
审判员 杨东清
审判员 吴丽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宋喜萍
书记员王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