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3民初8161号
原告:**,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告: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汇信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汇信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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