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隆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隆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根思乡双港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38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圣泉,村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根思乡双港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苗木款1338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8元,减半收取148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根思乡双港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一致同意苗木款以135377元结账,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50000元,于2022年1月2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余款85377元;……。上述和解协议已提交本院存卷备查。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2020年4月2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应于3月22日前支付的50000元,被执行人已按约定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83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丰海东
审判员  熊小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蒋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