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9923号
原告: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以北、。
法定代表人:杜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仰岭,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陕西奥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蔡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奥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雨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