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恢119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聚华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
委托代理人:王朝锋,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杜坤。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聚华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坤、***、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西雁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089223.66元,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并向本院书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12执恢119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元
审 判 员 王峥伟
审 判 员 党白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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