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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聚华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2执恢450号
西安聚华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杜坤、***、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聚华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杜坤、***、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聚华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西雁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43万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支付其案款43万元,申请执行人西安聚华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下余利息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杜坤、***、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