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

西安聚华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恢5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聚华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聚华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聚华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西雁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94777元,本院已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西安聚华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12执恢5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张小瑜
审判员 党白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姚柏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