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

西安聚华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2执3378-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聚华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
委托代理人:王朝锋,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聚华网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德致电梯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西雁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89223.6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公司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位于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路智慧国际中心的房屋一套。因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暂未申请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本案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元
审 判 员   王峥伟
审 判 员   党白鹭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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