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82民初3952号之二
原告:广西格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平果中联星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温州捷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格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果中联星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捷达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格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格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格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保全费1,683元,由原告广西格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