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鹤壁市中融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622民初2059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告:鹤壁市中融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鹤壁市中融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