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都兰大雪山风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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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822执异2号
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64921956F。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翟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都兰大雪山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0591422659。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察汗乌苏镇和平街猎场巷1-3号。

法定代表人:田永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68471P。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贾志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都兰大雪山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通过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8民终128号终审判决书处理此案为由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审判长赵蕾
审判员赵波涛
审判员匡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生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