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河南紫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紫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1民初1122号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68471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中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紫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向南3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37191316M。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紫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领秀新城小区10-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341591347G。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国电投绿电河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宝东街道宝山东路184号华新电力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MA9GT1C13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紫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紫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国电投绿电河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内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