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郑州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紫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1民初1473号 原告:郑州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50号C29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紫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37191316M。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向南3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68471P。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紫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郑州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紫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4元,由原告郑州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