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2028号
原告:山西鹰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临汾市。
原告山西鹰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鹰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鹰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