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恒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森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5728号之一 原告:杭州森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浙江花木城67号楼130-1#,1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8828287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首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大江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新湾街道前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522538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恒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护国寺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5288420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河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永丰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7002515227Y。 责任人:***。 第三人: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建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建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9870116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森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大江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温州恒发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河庄街道办事处、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建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森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73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森大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