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5民终2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观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审被告:河南帆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钜新路南段1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帆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3)豫0581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89.55元,减半收取3844.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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