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310民初2815号
原告:广州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杰海(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杰海(南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车电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