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民初4228号
原告: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99号2栋1单元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83171863。
法定代表人:张小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马鞍山志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姥桥镇和沈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9932483XT。
法定代表人:李铸,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志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其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昌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