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民初2644号
申请人: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晖西一街99号2栋1单元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83171863。
法定代表人:张小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羽丰,四川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东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南羊街道办乡鸭湖春锦苑C1-3-12号商铺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PTH2N6A。
法定代表人:戴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明东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账户名为昆明东投置业有限公司、账号为24×××24账户查封、冻结,冻结金额2260470.94元。申请人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A保险单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524531181820210000411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明东投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县支行、账号为24×××24账户金额2260470.9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翠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 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