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2民初4942号
原告: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晖***99号2栋1**2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北段366号1栋3楼1号。
法定代表人:辛然,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中泰联合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宿 波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