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路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岭南实业有限公司与甘肃路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2执164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岭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强。

被执行人:甘肃路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西。

法定代表人:李星豆。

申请执行人西安岭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路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2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岭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甘肃路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7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02执1645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晏航舰 

 

    二0二0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答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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