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路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路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金皓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陕0102执4943号之二
西安金皓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甘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02民初7589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通知后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不当得利款163241.22元、利息(以163241.2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三、负担案件执行费2349元。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西安XXXXXXXXXXXXX
账户名称:西安市新城区XXXXXXXXXXXXXXXX
账    号:XXXXXXXXXXXXXXXXX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