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路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庆阳惠和物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民初1422号
原告:**1。
被告:庆阳惠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2,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
被告:**3。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莉莉,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昊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东台路189-1号1幢01室。
法定代表人:殷某,经理。
被告:甘肃路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马莲河大道与庆州西路交汇处宏瑞雅居2号综合楼10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2,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
原告**1与被告庆阳惠和物业有限公司、**3、***、甘肃昊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路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1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2元,减半收取计2966元,由**1负担。
审 判 员 杭天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 强
书 记 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