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8842号
原告:江苏欧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西安置区文化活动中心102室。
法定代表人:徐志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广,男,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波,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徐州海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胡洪海。
第三人:陈宝连,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江苏欧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海楼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楼公司)、第三人陈宝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朱 青
人民陪审员 孙荣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