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欧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海楼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7982号
原告:江苏欧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河桥镇西安置区文化活动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志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广,男,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徐州海楼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政府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胡洪海。
原告江苏欧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海楼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欧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欧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