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欧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派出所东侧)。
法定代表人:徐志冬,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欧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22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欧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欧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偿还238680元。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欧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欧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欧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322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林
审 判 员 徐兴建
审 判 员 孙 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栾庆文
书 记 员 刘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