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欧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132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生,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江苏欧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区何桥镇西安置区文化活动中心102室。
法定代表人:徐志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欧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欧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保全金额为20万元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欧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银行账号:32×××7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丰县支行;)。
保全费1520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鑫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