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3385号
原告:安徽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禹会区
东海大道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96Y82H。
法定代表人:罗可丹,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锋,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燕,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10层及8层
80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465973。
主要负责人:俞能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文军,职务: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宝森,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3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安徽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