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民初2981号
原告:***,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晏志国,安徽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树所,男,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系***的女婿。
被告: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韩伟,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孝青,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云,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
法定代表人:罗可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启舜,男,199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穆世超,男,汉族,1989年11月9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谋兵,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杨孝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了安徽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穆志超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0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其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如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牛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