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822民初336号
原告:***,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安徽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蚌埠市心里程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96Y8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铜闸镇塔岗新区塔运路银利财富广场9栋10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UNH6FOR。
法定代表人:**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男,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沐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芳
书 记 员 陈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