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财保254号
申请人: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楼702-7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一层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3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11月1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二百三十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许广会
审判员梁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