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北京惠历食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15835号
原告: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楼702-7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长凌,北京鸣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惠历食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号3层L3-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惠历食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以需要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晓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潇
书记员林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