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982号
申请人: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里三区26楼702-7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北京***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东八间房村甲2号B区3层30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被申请人):***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崇礼区四台嘴乡转枝莲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绣置业有限公司、***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绣置业有限公司、***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762300.1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开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绣置业有限公司、***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762300.1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 航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