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883民初1092号
原告:河南华兴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00号1号楼17层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雪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车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华兴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州市雪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华兴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州市雪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华兴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勘察费5700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工程勘察费为57000元。同时合同约定,合同生效3天内被告应支付勘察费的10%作为定金,提交勘察报告后3天内,被告应支付勘察费60%计34200元,图审合格3天内,被告应付清全部工程费用;被告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勘察费,每超一日,应承担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现原告早已按要求完成合同内容,并于2019年6月5日向被告提交了勘察报告。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该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孟州市雪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供证据。
原告河南华兴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交证据有:1、2019年4月16日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勘察费57000元,同时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给付勘察费每超一日应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2019年6月5日工程勘察报告一份,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向被告提供了勘察报告;3、原告公司员工**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共3页,证明被告如期收到勘察报告及原告不间断催要勘察费的事实。
被告孟州市雪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确认案件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河南华兴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按约完成了勘察工作并交付了勘察报告,被告孟州市雪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勘察费。孟州市雪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勘察费,系违约,故河南华兴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请孟州市雪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及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州市雪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勘察费数额为57000元。虽然原、被告双方对违约责任予以了约定,但由于该约定的违约金日1‰过高,现原告要求违约金30000元,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孟州市雪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华兴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勘察费57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以不超过3万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为988元,由被告孟州市雪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孟州市雪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