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03民初2686号
原告哈尔滨南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号盟科观邸A1栋8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宫利军,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852农场鑫语网吧,住所地黑龙江省852农场。
负责人白英龙。
原告哈尔滨南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852农场鑫宇网吧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未能提交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用以证明被告身份信息,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南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1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杨桂榕
人民陪审员 马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