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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南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肇东市锦汇网吧连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03民初2710号
原告哈尔滨南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岗区**曼街**号盟科观邸**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明,男,职务董事长。
被告肇东市锦汇网吧连锁服务有,住所地肇**市果园路**号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坤,男,职务经理。
原告哈尔滨南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锦汇网吧连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南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杨丽欣
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
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