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3执264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南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岗区**曼街**号盟科观邸**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南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4449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215元,并承担执行费567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及房产信息,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志鹏
审判员 王 钒
审判员 黄翔翔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瀛